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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陽臺、外窗窗臺原設計具有花槽、花臺等專用設施擺設花盆等飾品的,應當處理好安全、排水等問題。
一些市民在購房后,喜歡將原先開放式的陽臺封閉起來。今天起實施的《廈門市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既有建筑在裝修過程中需要封閉陽臺的,不得超出欄板(桿)設置。
《規(guī)定》對建筑外墻飾面、建筑幕墻與外門窗、附加設備與附加設施等進行了規(guī)范,建筑外立面的“造型”在設計方案時就會納入審查范圍。
主次干道兩側的新建高層建筑,臨街一側的陽臺應當設計為封閉形式;既有建筑在裝修過程中需要封閉陽臺的,不得超出欄板(桿)設置。
建筑外立面需要安裝防盜防護設施的,《規(guī)定》要求,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設置,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
《規(guī)定》同時指出,陽臺、露臺、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欄板的,應當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脫落措施,不得使用直接以玻璃作為主要受力構件的插夾式懸臂玻璃欄板和外掛式的玻璃欄板。
在陽臺、外窗窗臺原設計具有花槽、花臺等專用設施擺設花盆等飾品的,應當處理好安全、排水等問題;不得在無專用設施的陽臺欄板、外窗窗臺外側擺設花盆等飾品。不得將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的空調冷凝水直接排放到臨街一側的建筑物外墻面和室外地面。